淄博市心理学会章
发布时间:2026-09-08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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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淄博市心理学会;英文名称:Zibo Psychological Society,缩写:ZBP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心理学工作者和研究者、教学者、传播者自愿结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心理学工作者,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促进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机关是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日常管理机关是淄博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淄博市科学技术协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77号新世界广场2号楼二楼218室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开展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
(二)向公众宣传和普及科学心理学知识;
(三)组织心理学课题研究工作;
(四)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学项目的论证评估、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心理学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
(五)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员的专业素质;
(六)编辑心理科学普及宣传材料。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心理学或相关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除了以上三个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心理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心理学专业的在读研究生;
3.与心理学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
4.具有心理咨询师国家三级职业资格和中级以上职称者;
5.与心理学相关专业本科毕业,热心参与、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管理者。
(五)团体会员应是具有一定数量的心理学工作者、积极组织参加学会有关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团体会员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团体的活动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会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换届改选、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督促本团体各机构的工作,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3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